转基因生物技术损害赔偿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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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转基因产品从实验室走向了田间,走上了普通老百姓的餐桌。但是在开发研究和应用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过程中,伴随而来的就是生物安全问题。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广泛运用可能会导致生态破坏,并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国际社会在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规范和管理中引入了风险预防原则,以达到保障生物安全的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其在责任归责方面的体现。由于转基因生物技术具有社会性价值性和责任主体的难于确定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转基因生物技术损害赔偿方面有极大的局限性,同时,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和国家赔偿亦不能为转基因生物技术损害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为了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与社会效益和社会公平的统一,实现集体发展权与个体生存权的平衡,保障人际与代际动态平衡,国际社会提出了环境责任社会化制度。环境责任社会化制度是为适应工业社会发展,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各国已在环境赔偿的不同领域采用了不同的责任社会化方式。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责任社会化的方式之一,但是其承保范围有限。转基因生物技术所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在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建立公共赔偿基金制度,填补传统民事侵权救济和国家赔偿在转基因生物技术侵权救济上的缺陷,分散转基因生物技术开发者和应用者的侵权责任风险,分担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在不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同时,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补偿与救济,实现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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