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归入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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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归入权是指公司对违反法定义务的特定主体所行使的,收回其违法所得归其自身所有的权利。其本质上,是对特定主体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归入制度最早见于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维护公司内部稳定,预防公司特定人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成为了必需,基于此,归入制度得以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当中得以确立。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仍然处于不断改革、完善的过程当中,立法上也存在的大量问题亟待解决,使得归入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能够完全发挥其预防公司特定主体违背义务,损害公司利益之作用。因而,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尝试一些改变,以期实现在归入制度领域的某些进步成为了必要。通过对现有立法的研究发现,归入诉讼在提起事由、请求范围、主体制度、诉讼时效、举证等方面都有很多不尽完善的地方。例如在提起事由方面立法规定的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主体制度中,对于主体的范围划定无法满足现实需要,身份的认定也缺乏明确的标准;举证制度缺乏统一规定,无法体现公平、公正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也造成了执法上的低效率等等。对于以上问题,可以尝试从以下角度加以改变:第一,对于诉讼提起事由分情况、分条件加以区分;第二,对于诉讼请求范围,明确“所得”的概念,确立财产性利益认定的基本原则;第三,在主体制度方面,扩大被诉对象范围,加强对特定人身份的识别。同时在起诉主体方面,确立起诉顺位,明确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与程序;最后,对于举证责任、诉讼时效问题要做出合理界定,以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归入诉讼的现实环境,平衡公司与被诉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效率与正义的真正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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