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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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环境之中,为网络用户所拥有和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资源,比如网络游戏账号及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环境内的货币等等。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特定性、可支配性、独立性,属于物权法中物的范畴;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是物权、是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权是指网络虚拟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网络虚拟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构成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通过对价或劳动而取得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所有人是用户,用户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处分的权利;运营商负有不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消极义务、以安全保障义务为核心的保障网络虚拟财产权行使的积极义务,网络虚拟财产权受侵害时的举证义务和网络虚拟财产权转让中的技术支持义务;用户应按照网络服务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网络虚拟财产权,转让网络虚拟财产权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网络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时适用物权请求权方式救济,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网络虚拟财产权转让时适用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运营商在第三人侵权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虚拟财产权应由物权法、侵权法、合同法进行一体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权法律保护模式采用立法解释之后再由司法解释、专门立法配套的方式最为可行;需要在立法保护上明确其物权性质,对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做出统一规范及明确其义务,刑法领域中规定为侵犯财产罪;行政保护上行政机关应负保护义务和行业管理中规范交易平台;司法保护中诉讼采用侵权法规制侵权,并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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