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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则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对指导和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和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弊端已日益凸显。因此,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以重新确立其科学合理的结构和内容势在必行。完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需要找出其与实践的错位,不断总结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发展过程中的得与失,坚持科学的确定标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合理的、可行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完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而且有利于实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同时,有助于行政诉讼其他理论的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并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概念及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比较。第二部分是对当前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理论的反思,分析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问题上的偏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和世界两大法系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国家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介绍,以此来借鉴和思考我国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内容。文章最后一部分在前文分析、评价和取舍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确立的五个标准,进而提出重构后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两项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