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之状态责任研究

来源 :华中科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yl1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部分生产经营者一味谋求经济利益,枉顾生态环境,产生了大量的污染土壤,严重危害生态环境。污染土壤不仅会对环境本身造成损害,也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修复受污染的土壤,在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尤为重要。《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出台能够有效扭转我国当前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缺失的局面;但是,对于土壤污染修复责任机制,《草案》的规定仍不完善。《草案》坚持“污染者负担”原则,采取了行为责任人担责的立法思路。由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和迁移性特点,污染行为人的确立存在较大难度,且实践中还常常出现污染行为人不复存在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形。此时若由政府一力负担,财政恐难承受。污染土地关系人作为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不光合乎法理,也便于实践操作。  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污染土地关系人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域外现行的“状态责任”制度并不能简单地照搬适用,必须结合中国实际国情进行分类研究。我国土壤污染修复责任制度设计的重点在于平衡分配污染行为人、土地关系人和政府三者的责任。污染行为人在土壤污染修复责任承担中处于第一顺位;在难以认定责任人时,由土地关系人承担土壤污染修复的状态责任;政府在例外情况下承担兜底的补充责任。必须强调的是,农用地污染与建设用地污染在污染物来源、土地使用权人类型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确定整治责任主体时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人予以排除。
其他文献
英语教学生活化就是要将英语学习与学生的生活相联系,在生活实践中摸索英语学习,将生活作为材料带入英语学习中,并且能够实现师生的平等对话交流,形成“我—你”的师生关系。
期刊
行政受益权是公民重要的公权利,但国内外理论研究的匮乏和当前行政权的日益扩张使得行政相对方权利保护显得尤为必要。尤其是我国正在推行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行政受益权问题研究不仅能唤起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还能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理论的需要与实践的呼唤是学术研究的不竭动力和源泉,因此笔者选择此课题进行研究,并以此作为毕业论文题目,也期望能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的发展贡献一己之力
国家公园作为应对环境问题的一种路径创新,被认为是一种能够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之有效的保护地管理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国家
本论文以关中影系为整体研究对象,以关中影戏为核心研究内容,既是对中国影戏三大体系之一的关中影系的总体研究,也是对中国影戏的区域性研究。   本文结构上由绪论、七章正文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