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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幸福关乎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而家庭的幸福标杆则蕴涵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文明与进步。但因性别差异以及不同的社会分工所造成的男女经济基础的不平衡,致使历史上家庭内部男女社会地位之不平等观念,在现代社会仍未彻底根除,而家庭暴力的不断显现也折射出了夫权主义观念的依旧横行。与此同时,民事保护令作为一种专门防治家庭暴力的机制,已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防治家庭暴力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从国外和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保护令的确能有效地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以保护相关主体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大陆尚未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以至于在面对家庭暴力等问题时因制度缺失而导致处理不力。因此,笔者以人身保护令为题,试图通过对我国构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必要性及其相关理论问题的论述,以期对人身保护令制度之构建以及反家庭暴力立法之推进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起源及其演变。文章首先分析了人身保护令的涵义,认为人身保护令是法院为保护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而作出的裁定;其次,文章探究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起源,认为人身保护令制度起源于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再次,文章探析了人身保护令的演变,并对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在美国、英国及我国的发展过程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是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性质与价值。文章首先探析了人身保护令的性质,认为人身保护令在家暴问题的防治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次,文章探究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价值,认为构建人身保护令制度能够促进婚姻价值的实现,并有利于婚姻救济体系的完善。第三部分是家庭暴力救济之不足及其人身保护令制度之构建。文章首先探析了家庭暴力救济的不足,认为现行家庭暴力法律规定宣示性条款较多,各种权利救济方式之间缺乏衔接性;其次,文章探究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构建问题,认为婚内性暴力不宜成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原因,非婚同居关系也暂不应纳入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