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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公检关系弊端逐渐显露,学界也掀起了改革公检关系之风,形成不同的改革思路。我国现行的公检关系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法律监督”原则。有学者认为,公检关系的弊端根源在于这两个原则的不合理,建议取消。构建科学的公检关系,建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有效监督,不仅有利于理顺侦诉关系,顺利实现国家追诉权,最终达到有效控制犯罪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证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在本文中,笔者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四个部分对我国公检关系进行研究和分析,肯定了公检监督配合关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完善监督配合的改革思路。本文第一章我国公检监督配合关系的概述。简要阐述了调整公检关系的配合原则和监督原则,分析了配合与监督的法理特征和理论依据。配合与监督并不是对立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基于分工不同而产生配合,同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而从国家司法权配置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也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这便是监督与配合的应然关系。诉讼目的、流水线型的诉讼模式、控诉职能的需要以及政权组织形式决定了我国公检监督配合关系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章我国公检监督配合关系的现状与问题分析。通过对现实中公检关系的考察和分析,剖析了当前公检监督配合关系中的不足,主要是两点:配合不当,缺乏合力,导致侦查不能有效服务公诉;监督呈现弱势,导致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流于形式,侦查权容易被滥用,人权容易被侵犯。深入分析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分别从观念层面、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层层分析。第三章国外检警监督配合关系的比较考察。选取不同检警关系模式下的国家进行比较,发现不论是检警一体模式还是检警分离模式有两点是相同的,一是监督权不断扩大;二是控诉职能必需检警配合。第四章完善我国公检监督配合关系的设想。首先论述了公检关系的理想模式,监督、配合并重;公正、效率均衡;全面监督,突出重点。在理想模式的指引下,完善制度建设和相关的配套机制构建。在制度方面,扩展监督配合的范围、完善引导侦查取证制度、附条件逮捕制度、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机制方面,建立刑事办案和监督数据通报核查机制、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大协调争端机制,科学的业绩考评机制和侦捕诉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