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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恐怖主义犯罪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蔓延,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尤其是“9.11”事件的发生,更是为世界各国敲响了警钟。中国也未能幸免于恐怖主义犯罪的侵害,同样面临着恐怖主义犯罪的现实和潜在威胁。尽管我国通过加入反恐国际公约、修改和完善国内法等形式强化了对恐怖主义犯罪打击,但是与国际公约的标准和其他国家的立法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首先是我国反恐立法采用的是分散型立法模式,以刑法修正案的模式来完善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立法,这种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立法传统和立法理念,但从反恐形势和反恐长期性角度出发,刑法修正案难以满足现实反恐需要。其次是我国刑事实体法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多集中在刑法分则部分,总则部分涉及较少,总则部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除特殊累犯外再无其他特殊规定;此外对恐怖主义犯罪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但是对减轻、免除事由等量刑情节未加规定,从而导致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恐怖主义犯罪犯罪情节的认定存在时间差和地区差,影响量刑公正。最后我国新刑事程序法基于严惩恐怖主义犯罪的价值取向,在诉讼程序的构建方面限制了犯罪嫌疑人权利并相应扩张了司法机关权力,但是缺乏对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构建,易导致权力滥用情况的发生。基于此,在考察国外反恐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传统、立法理念及反恐实践,需对我国反恐立法做出必要的调整和完善。立法模式上逐步实现从分散型向综合型过度;实体法方面延长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追诉时效、科学设置相关罪名、完善量刑情节;程序法方面则严格技术侦查批准和监督程序、限制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权利、保障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权利、加强反恐国际司法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