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与佩雷尔曼修辞学比较——兼论修辞学在法律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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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概述了本文的选题缘由、修辞学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第一部分:对修辞学进行综述。一方面从狭义与广义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修辞学的涵义,探讨学界对于修辞学的两种认识倾向。随后就修辞学的研究内容、意义展开论述,另一方面对修辞学研究的历史阶段进行考察,分别选取修辞学发展的三个重要时期,即古典修辞学时期、18-19世纪的修辞学时期、新修辞学时期进行梳理。这部分是对修辞学理论的整体概述,为下文将要研究的两个重要时期代表人物的修辞学理论作了铺垫。  第二部分:对比亚氏与佩氏修辞学思想,分析修辞学发展的特征。通过第一部分的梳理,我们了解到,修辞学历经兴起、衰落、复兴三个阶段,古典修辞学时期与新修辞学时期是我们要深入研究的重点。亚里士多德是古典修辞学的开创者,他的《修辞学》第一次全面而系统论述修辞学理论,成为修辞学理论发展的奠基之作。沉寂之后的修辞学以全新的面貌回归历史舞台,此时的修辞学兼容并蓄,修辞研究的触角伸向四面八方,佩雷尔曼就是新修辞学研究中的佼佼者。在这一章中,就二者的修辞学理论分别展开论述并进行对比,概括出了修辞学发展的四个特征。  第三部分:修辞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是本文的落脚点。一种理论应该怎样认识自己?不仅仅是通过理论的研究,更是通过实践。法官运用修辞提高疑难案件判决的社会可接受性、论证的有效性。在司法判决中,修辞学对论证有积极作用,得到很大程度的适用。从亚氏开始,就已经把修辞术视为与论证密不可分的一种说服工具,而法律论证也突出表现在由形式逻辑向非形式逻辑转向中。听众的观点始终是修辞学所关注的焦点,已经作为一种基本概念出现在各种交际场合,听众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司法领域,法官既是说者,也是听者,基于听众的视角,如何使得判决更具合理性,是法官的诉求。  结论:通过对比亚里士多德与佩雷尔曼的修辞学理论,总结出修辞学发展的四个特点,尝试分析修辞学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得到以下结论:修辞学自诞生以来,就与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总是带有浓厚的人文气息;任何科学的发展都需要新的视角,修辞学经过几个世纪的探索,自身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研究视野也更加开阔,逐渐走向开放和成熟;修辞学在法律中的应用更为实际,特别是关于听众的理论;新修辞学重归历史舞台,成为一门实用性更强的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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