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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与世界化,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呈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格局。为了避免大公司的经营失败给社会造成动荡,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旨在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重整制度,我国在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时也顺应了世界立法倾向和国内实务需求,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下,重整制度在拯救民族企业、促进就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值得推广与完善。与此同时,作为旨在使债务人摆脱经营困境、实现复兴的一种制度,重整制度不可避免地要严格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其担保物权,为成功重整保留物质基础。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债务人利用该制度恶意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因此,我国在继续发展和完善重整制度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以平衡各重整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重整制度的多元价值目标。笔者在比较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重整制度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发展和完善我国重整制度中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方面提出了些许立法建议。第一部分对重整制度作了简要的概述,主要从重整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价值取向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该部分着重阐述了重整制度的多元价值取向,为下文论述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论述重整制度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一是分析重整制度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各种限制。这些严格的限制措施,既构成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的原因,又突显了保护其利益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二是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现状以及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意义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是域外立法经验考查与比较,文章选取了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关于在重整制度中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的立法例,并比较了三国立法措施的异同,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第四部分主要是完善我国重整制度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措施的立法建议。笔者在分析我国立法现状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从担保财产保全和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两个阶段为我国今后修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提出了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