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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环境损害索赔情况也不断发生。近几年,我国的社会性风险诸如自然灾害、环境污染频繁发生,而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以其有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等特征迅速发展,并发挥了转移风险、均摊损失、实施补偿等积极作用。而环境风险以其突发性强,受害范围广,赔付金额巨大等特点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风险之一。根据环境法“污染者负担”原则,巨大的赔付金额往往超出污染企业的赔付能力,使受害者不能得到充分救济。因此,在传统侵害救济方式不能很好的救济环境受害者的情况下,社会需要寻找另外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出现成为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宠儿”。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境责任保险由理论研究进入到实践阶段,并通过试点逐步推广。而仅仅在最近二十到三十年间,政府才开始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因此,政府将借重环境责任保险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方面的特殊功能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比较法、实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在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的关系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责任保险在解决环境侵权救济矛盾中的独到优势。通过叙述环境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分析相关案例问题,阐述了我国目前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建立该制度的各种条件。并从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环境责任保险的技术设计三个不同角度入手,详细阐述了笔者的构想,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提出理论上、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的建议,尤其在借鉴我国目前比较成熟的人身与财产保险险种设计的同时,提出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设计要求,实现责任保险理论与保险实际业务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