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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底以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改革悄然启动: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宣布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自行申报纳税;12月21日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更为详细的规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包括月收入1600元以下的纳税人都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首先,在我国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趋势下,自行申报能起到良好的“试验”或“预演”作用,为综合所得税的发展模式创造了条件;其次,个税自行申报将纳税人放进了依法治税的制度框架,确立并强化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法律责任和法定权利,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第三,个税自行申报加强了对高收入阶层的监控,是改变贫富差距过大现状的重要措施。但从2007年4月初的申报结果来看,首次个税自行申报的进展却并不理想,截至到2007年4月2日24时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约163万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进行了纳税申报,仅相当于税务部门掌握的600万应报人数的20%多,而且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申报的主角,高收入者多有缺席。这相对于我们在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改革成果及经济繁荣分享格局明显不均衡的背景下对自行申报“均贫富”的杠杆作用寄予的厚望而言,无疑是一种尴尬的回馈。为什幺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仓促实行,很多规定并未得到公众普遍认可不无关系,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关注潜藏在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本文笔者就从税收制度建设、税收征收管理、代理申报机制和自行申报制度等诸多方面对现存问题进行了归纳: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分类所得与综合申报“双轨制”的缺点明显,同时,缺乏公平性和激励性,不能很好的调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其次,在税收征管上,无论从硬件还是软件方面都存在诸多的不足,为纳税人偷逃税创造了条件;再次,代理申报机制不完善,没有在社会公众中形成良好的威信,从而不能很好的发挥税收执法机关辅助手段的作用;最后,当前我国社会公众纳税意识不强、涉税知识不足、财政预算和支出体系不透明、公务员收入公开措施不完善、首次推出的纳税申报表在通俗性、便捷性方面尚欠佳等诸多因素都是造成当前现状的重要因素。鉴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在我国是首次推行,对于如何有效实施尚存许多困惑,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制度健全的发达国家经验用于自身制度建设无疑是不错的做法,本文笔者就是借鉴美国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然后通过分析中美税收征收管理环境的具体差异、结合实际国情,对我国个税申报的发展给出了具体的建议。总体来说,由于我国之前实行的一直都是分类所得税制,引进自行申报制度之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双轨制”成为独一无二的创举,这样的方式是不利于自行申报顺利有效开展的,也可以说是我国自行申报进展不理想的根源所在,所以我们迫切需要做的就是改变这种双轨制的格局,尽快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同时,在税制建设、征管制度、代理申报等其它配套设施上也要加强改革,才能改变个税申报的尴尬现状,为其以后的发展铺平道路。具体来说,税制建设方面,要加强税收立法,提高法律层次,同时继续深化现行税收制度改革,使其尽量符合社会公平原则;征管方面,进一步加大法规建设和征管力度,提高执法监控的力度和有效性;代理行业发展方面,一是要加强立法,提高法律级次和公信力,二是要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和市场培育,为代理行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另外,也要通过公民纳税意识的培养、财税预算和支出体系的公正透明性改革、公务员收入公开化、纳税申报表设计简明化等其它的手段来实现促使纳税人积极主动申报的目的。总之,在自行申报在我国首次执行之际,有效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用于自身建设是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在借鉴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纳税环境的特殊性,然后对症下药,一定能够为个税申报制度的发展做出积极有效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