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是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两大流派。二者共享一个目标:对于义务的证成。前者从法律之外寻求义务的来源,后者则选择从法律体系的自身逻辑出发来证成义务。在法律实证主义内部,有一条隐秘的主线,即所谓“命令理论”。法律命令理论始自霍布斯,经边沁至于奥斯丁而成熟,后经哈特的批判而广为人知。本文遵循这条法律思想史的进路,考察了实证主义法学派各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 霍布斯认为可以从几何学的角度来建构人类政治社会,而几何学的推演基础在于定义。定义也即语词的纷争构成了人类社会的最大争端来源。为此,统一定义的目的实际上在于统一认识论。霍布斯对人的定义是,自我保存的激情加构建契约的理性。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建构的国家里,主权代表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法律乃是主权者的命令,起到了定分止争、维持和平的重要作用。对于法律的反抗因为指向主权者,其实在逻辑上也就指向公民自身。因此霍布斯对于义务的证成,实际上乃是源于“自身不能反对自身”的理性逻辑。 边沁从理性功利主义出发,认为理性的最大原则就是“避苦求乐”;而建构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服从法律的义务,实际上指向的是社会的整体目标。和边沁一样,奥斯丁也抛弃了“社会契约”这种非科学的、不可验证的论证方式。但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奥斯丁主张法律作为政治优势者的命令,背后必然有神意支持,因为上帝会善待人,所以必然的结论就是:服从法律,乃是服从神意。然而,奥斯丁对法律科学的清晰化追求实则与霍布斯一致,那就是,只有权威才能创造法律,也才能创造关于法律的科学;反过来,只有将法律科学普及化,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命令论的提出和完善,可以从福柯“知识考古学”的角度来理解。 哲学的语言学转向是当代哲学的一个深刻转折。在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基础上,哈特对于从霍布斯到奥斯丁的“定义”进路提出了批判,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不可以定义而只能诠释的。定义只能从外在角度来观察事物,实际上则是在高度浓缩的同时遗漏了很多东西。这样,哈特从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相结合的角度出发来对法律现象作社会学的诠释,抛弃固有的法律命令论,最后提出了法律规则观。由此,哈特对于义务的“证成”,实际上就变成了对于“义务”这一词语的经验观察。 总之,实证主义法学派从一开始就抛弃了人自身意志之外的义务来源,更将语言与实践历史相分离,其最后的逻辑演进也证明了义务证成的失败。法律命令论的成败,反映了民族国家发展史的一个侧面。对此,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们,应当有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