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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指的是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即让与人在移转动产所有权的时候,并没有将物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只是间接占有的移转,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仍然能够产生交付效力的行为。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间接占有这一概念之上的。其价值基础在于通过简化交易过程,节省了交易所用的时间和费用,符合交易效率的原则。动产的善意取得,指的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之后,若买受人在取得该动产的时侯是出于善意的,那么就能够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其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占有表征本权这一结论之上的。其价值基础在于保护交易流通的安全。随着观念交付和善意取得在各国法律制度中地位的确立,一个新的问题产生了,观念交付条件下善意取得能否适用呢?在引论部分,笔者从德国著名的铣床案出发,引出了本文所欲探讨的问题,即观念交付下善意取得能否适用的问题。因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建立在观念交付和善意取得制度一般理论问题的基础之上的,所以第一章和第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笔者首先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观念交付和善意取得的发展脉络进行了分析,提出观念交付条件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后文论证需要,介绍了观念交付的分类、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两种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第三章分别从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两个层次对观念交付下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考量,最终得出观念交付下应当适用善意取得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