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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中亚五国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中段主要组成部分,其经济水平的提升和资源的联通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带的建设与发展层次。各国经济的共同崛起与发展离不开资金的融通与资本的跨国性流动,促进其顺利进行的关键则是国家金融体系与法制体系的双重完善和保障。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中国的金融体系与配套的法制框架仍处于改革阶段,金融结构不合理,金融改革也存在体制障碍和政策误区。中亚五国的金融环境存在巨大差异,其中,哈萨克斯坦金融环境相对成熟,各类子市场基本形成,监管各类子市场的专门性法律法规也较为全面。但剩余四国金融环境质量较差,甚至存在如土库曼斯坦尚未形成证券市场、其他三国融资条件不完备的滞后表现,金融法制体系更是落后到连基础框架都未形成的程度。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段崛起的目标实现的过程中,金融合作已成为基础设施建设、贸易结算体系构建和货币的区域性流通等各项经济合作的基础性举措。分析其具体动因则为:第一,中国与中亚国家间的商品服务贸易规模迅速扩大,高水平的经贸发展需要广阔而坚实的金融体系支撑;第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需要通过金融合作来扩大流通范围,而这一进程的顺利进行对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各项合作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第三,金融合作作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中的趋势,对合作各方共同发展存在巨大的利益与便利。金融合作不仅仅是各主权国家和经济体的对外政策性措施,更是各参与主体的对内改革性行为,它对各主体内部的金融运作法律保障机制的要求是广泛而又细致的。全面考察中国与中亚五国的金融法律机制可知,各国基本上都存在法律不能全面涵盖国内金融市场主体所有行为的制度漏洞,以及后期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对于与外界进行金融合作的实践也并无全面而有力的保障和惩治性规定,这些问题都将对中国与中亚国家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时的金融合作实践产生不利影响。基于以上分析,中国在今后与中亚国家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时应当谨慎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搭建更高水平的融资平台,同时也要完善国内关于金融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与合作国家形成金融合作共同监管、利益共享的共识,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全面开展和完成提供更广阔的融资空间与合作平台。笔者按照上述逻辑关系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介绍关于区域金融合作的相关基础理论,并据此分析出中国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的动因,为后文的论证提供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第二部分介绍中国与中亚国家金融合作的现状,对具体的合作领域和现有的区域性金融合作机制进行基础性介绍;第三部分就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环境和多边与双边合作的实践现状分析其现有的问题;第四部分根据上述三部分内容,从金融合作的现实问题分析和应对的角度出发,以金融法治互动理论为指导思想,将经济学思维与法律方法相结合,提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背景下中国与中亚金融合作法律机制构建的建议,提出该机制构建应当遵循的总体原则和分别应对现实问题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