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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至今,我们党一直把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加快了法治建设的步伐,并通过从上至下的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让政府法律顾问更广泛地参与到政府工作中去,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律化,有效促进政府严格执法。这是一项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看上去是“遍地开花”,实践效果还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为此,本文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研究,并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待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能够落到实处,发挥出它应该有的效果。本文从基本概念出发,对政府法律顾问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定义,并针对相关概念进行区分。研究的过程中,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案例分析等方法,总结英、美、日等域外地区在建设政府法律顾问过程中成熟的实践经验,比较分析我国各地区因社会经济发展因素不同而造成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差异化和不均衡性,发现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对策。本文研究发现,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源自于法治政府和理性政府的要求,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需要。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情况不理想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法律顾问角色定位不准确、管理机制不健全、保障体系不完善,要想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必须从这三个方面着手解决。同时,还可以通过发展政府采购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途径、创建“互联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平台等方式,推动制度建设的创新发展,构建出既科学又系统,既完整又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