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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8日,我国五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提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5月,五部委又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提出企业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在披露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政策的初衷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向外界传递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决策、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等。但是现实中,内部控制审计是否发挥了信号传递的作用,披露了标准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和没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可能由于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实施时间不长,数据有限,目前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研究中,规范性研究较多,实证研究较少,少有的实证性研究中,多数是对现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的研究。本文尝试对内部控制审计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果公司披露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则说明该公司内部控制是有效的,而内部控制有效则说明内部控制实现了目标。通过数据检验披露了标准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和没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其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水平是否存在差异,从而验证了内部控制审计是否有效。通过对2012年度沪市和深市主板661家制造业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水平情况的数据分析,本文初步得出:相对于没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而言,披露了标准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总得分更高,但同时内部控制子目标的表现各不相同。具体而言,在财务报表的可靠性、资产安全性和合法合规性方面的表现差异较大,但在经营效率效果方面的表现差异较小。最后,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并分析本文研究的局限性,提出研究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