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违约金的司法干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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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时常会选择约定违约金来维护合同效力。为了调整双方当事人利益,维护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往往需要在实践中对违约金进行司法干预。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违约金司法干预裁量标准,学术界对这一方面的研究较少,故本文将联系《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中涉及违约金的相关内容,以违约金司法干预制度为主题,试探讨违约金制度理论基础和实践问题,期望能对该制度的完善尽微薄之力。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阐述。第一部分,阐述关于对违约金进行司法干预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包括对违约金定义、性质的界定,从违约金司法干预的法理角度论证对其干预的目的和必要性。第二部分,将对违约金司法干预进行比较性分析研究。该部分将分别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违约金司法干预的相关制度,包括了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等有关规定,还对两个法系的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其优劣。通过比考察发现两个法系都承认对违约金的司法干预,指出两种法系的干预模式各有千秋。第三部分,文章简要介绍了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及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以我国违约金司法干预制度适用条件为核心,阐述了该制度的调整原则、适用条件等相关问题。第四部分,在对前几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状下违约金司法干预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对违约金性质定性不明确,违约金数额调整标准笼统,程序不规范等。文章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违约金调整因参照的因素、明确程序性规定等建议,这也是本文立意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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