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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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年频繁发生的环境事件,如:2012年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2020年伊春鹿鸣矿业尾矿库泄漏事件等,其中反应了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以及治理存在不足。由于这些企业产生的污染物会直接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破坏,因此,基于此种事件的起因、后果以及处理进度都要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对社会公布,以此强调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从这个层面来看,增强环境信息的公布力度对于治理以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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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年频繁发生的环境事件,如:2012年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2020年伊春鹿鸣矿业尾矿库泄漏事件等,其中反应了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以及治理存在不足。由于这些企业产生的污染物会直接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破坏,因此,基于此种事件的起因、后果以及处理进度都要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对社会公布,以此强调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从这个层面来看,增强环境信息的公布力度对于治理以及管理这些环境问题并预防此类环境事件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专门性规定提升了法律规范的层级和效力,强化了该制度的实践意义和对该制度的研究意义。为了更好地规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生态环境部出台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该制度的实施确立了法律依据。但是,分散的、缺乏统一的规则和标准的规定却不利于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整体效率的充分发挥,因此,针对现行规定的完善对于提升制度的执行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为解决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中的法律问题,本文在总结相关法律问题后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第一,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行概述。一方面,明确环境信息公开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基本概念界定,使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概念清晰明确。另一方面,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强制公开制度进行价值分析,增强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同时,为该制度的完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分析现行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机制在推行过程中的现状与问题。对我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与法定例外情形进行说明。然后,对该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得出法律规定碎片化、公开范围狭窄、公开方式不足、监管机制不足、救济途径缺乏和奖励机制缺乏的问题。第三,对国外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从中借鉴适合我国的有益经验,作为对我国发展完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的补充。第四,梳理存在于我国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缺陷以及不足,并且在价值衡量的基础上,提出了合并环境信息公开规定、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方式、完善救济途径、加大监管力度和设立环境信息公开奖励制度等完善建议,并将这些建议作为解决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法律问题的相应的具体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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