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哈耶克关于国际法治的基本观点是:国际法形诸于文字是对国际规则存在的确认,而不是对国际规则的创制,国际法不是文字游戏,仅仅是民主程序并不能孕育出国际法,但民主能增进对国际法的一致理解;一个保障国际法有效实施的国际政治性主管机构是国际法治所必须的;联邦原则如善加利用,则既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又能保障民族国家的自由。哈耶克思想中的个人本位契合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体现了现代国际法的理念。加强联合国大会的民主立法,提高安理会执法的正当性与公平性,增进国际司法正义,树立国际司法权威,对于推进国际法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社会的整体秩序必定是自生自发的,而局部的秩序存在建构的可能。与此相对应,国际正当性行为规则是无数行为实践经过比较和选择后的产物,这一过程或许很短,或许很漫长,在规则尚未展现其面貌之前,等待规则的形成,是更明智的做法,人为干预也许可能导致更坏的结果;法律创制仅在局部秩序的范域中有存在的空间,即使创制的法律存在谬误,它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有限的,不至于造成整个国际社会的无序化。虽然国际范围内的经济不平等是人所不希望的,但在今天对物质财富的全球平均分配同样不可取。哈耶克的国际法治思想启示我们:目标的合法合理并不能自动证成手段的合法合理;国际强制本身有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但也存在有一定的弊端,国家与政府的区分以及政府的合法性问题对国际强制有着重要的影响,作为国际强制主要表现的国际制裁更是一把“双刃剑”,要充分发挥国际制裁的积极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国际制裁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