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卡多佐的司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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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多佐是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担任法官期间改善了美国的司法环境,对美国司法进程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卡多佐司法哲学理论受到当时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他反对法官的作用只是发现、遵守法律、僵化地适用法律,他认为法律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其目的是关注社会效果和实现社会福利。通过这个试错的过程,可以检验出哪些要素值得保留,哪些要素需要通过修正完善或者重述,从而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关于法律的稳定性方面,他认为谨慎地追求法律中合理的确定性是极为必要的,但是即使是合理的确定性,也不应当被人们奉为首要、唯一的价值,否则法律就会陷入僵化的危险。法律就像人一样,要想在社会的变化之流中存活且获得新生的方法就是“妥协”,即法律应当在静止和变化中取得适度的平衡。司法过程的方法是卡多佐司法哲学的理论核心,其中包含哲学(逻辑)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传统的方法还有社会学的方法,其中社会学的方法的重点是社会福利。只有当前三种方法无法指引法官作出判决时,需要运用社会学的方法去实现社会福利。这些标准相互作用成为影响法律进化的因素。卡多佐没有背离普通法的传统,他仍然坚持遵循先例是原则,仍要保持法律的一致性和对称性。但是当司法的方法最后到达的结果有违法律的目标,即实现社会利益的时候,才需要运用法官的能动性去平衡利益的冲突,此时法官充当了立法者的角色。这部分范围就是法律的空白处,是法官严肃而又充满意义的工作开始的地方,这一过程被喻为酿造化合物的过程。卡多佐将司法的最高境界总结为创造法律而非发现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得以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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