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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社会,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关系。税收关系中隐含着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人民之所以纳税,目的乃在于以所纳之税来购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因此,人民不是纳税的仆役,虽然在宪法和法律上纳税被认定为一种义务,但并不是无限义务,人民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纳税人权利植根于社会契约,以宪法基本理念与基本价值为基础,强调国家征税的目的在于国民的福利。 民主宪政、纳税人权利和税制改革三者是密不可分的,更加民主和宽松的税制改革可以促进纳税人权利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好地形成公民社会。而公民社会的形成和纳税人权利在社会的广泛接受和发展可以让税制更顺利地被接受和发展。通过公民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有效博弈,形成更为有效和民主的税收体制。但是民主有效的税收体制、体现纳税人权利,必须要有制度依托。 这个制度依托在于给财政立宪、在于完善司法救济、在于给予非政府组织合法性,在此之上进行的税制改革才可以做到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并且可以保障改革可以顺畅进行。 当前,基于纳税人权利的税制改革刻不容缓.这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社会和谐的切入点。财政立宪、完善司法救助和构建有助于提升纳税人权利的组织依规以及合宪性税制改革均可以有效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为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起到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