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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日益增长的当今社会,基于能有效化解社会民事纠纷的目的,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判后,利用和解协议的形式达到这一目的的做法也日趋普遍化。出现的最主要的和解协议有三种,分别是民事执行前和解协议,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及民事检察和解协议。这三种和解协议产生于不同的阶段,但都对解决民事纠纷有着深刻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同时我们也越来越发现,在三者的法律效力问题上,理论上存在争议,司法实践当中的做法也大相径庭。这样势必会带来司法混乱,并对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造成威胁。因此,本文旨在分别分析和研究这三种和解协议的性质、相关理论问题及法律效力的问题,并对三者系统地加以比较和评价,重点指出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在法律效力问题上出现不合理的地方,并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