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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直到目前,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引进技术、设备、管理方法、经营理念的过程,与此相应的,电信服务业的法制建设是一个法律移植过程。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对国有电信服务企业进行了改革,各级政府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出台了大量有关电信服务的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以符合WTO有关规则和中国的入世承诺。政府和国有企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向国外先进学习,因此并不存在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法律制度的陌生或隔膜,关键在于要深入分析、预计其在本国的适用效果,避免生搬硬套,让好的法律制度生发出好的社会效果,达到各方利益平衡和产业整体健康和谐发展的目的。所谓商业存在式电信服务贸易的法律问题,从中国的视角看,也就是外国资本以商业存在模式进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法律问题。因此,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三个层面:一是国际法,主要是WTO规则;二是国内法,因为商业存在在中国提供服务,享受国民待遇,要遵守中国法律,中国法律的完善甚为关键;三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本文不是全景式的,而是撷取其中三个主要问题:市场准入、互联互通、竞争保障,这是外国资本以商业存在模式进入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关键环节。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主要部分:第一章对电信服务贸易及其法律制度进行概述,描述本文论题的背景,对电信服务贸易、商业存在等基本概念进行解读,整理回顾了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的历史和现状,明确识别外资商业存在的目的是对其进行特别监管,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外资在华商业存在的标准是实际控制权。第二章主要探讨商业存在式电信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深入评析了墨西哥电信案专家组报告涉及市场准入的部分,揭示专家组对有关规则解释所持的观点,指出中国入世承诺有关电信服务准入的缺陷,评析了中国相关国内法,提出应明确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企业的审批标准。第三章主要探讨商业存在式电信服务贸易的互联互通问题。评析了WTO有关规则,认为其所规定的高标准的互联义务体现了发达国家利益。探讨了墨西哥电信案中的互联互通问题。分析了中国电信服务市场的互联互通问题,认为导致该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不合理的网间结算机制,而且该机制不合WTO规则要求,建议合理认定主导运营商,建立以成本为导向的网间结算机制。第四章主要探讨商业存在式电信服务贸易的竞争保障问题。评析了基础电信协议中《参考文件》有关竞争保障的规定,分析了墨西哥电信案中的竞争保障问题,明确了专家组在该问题上的立场。电信服务业是自然垄断行业,但并不当然意味着没有竞争,中国市场上有垄断也有竞争。本文分析了《反垄断法》在电信服务业的适用,其对市场上垄断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有助于电信服务市场竞争。文章还分析了政府对电信服务市场采取的非对称管制措施及其实施效果,认为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上,政府不宜出台强制性的措施,仅需建议或倡导运营商共律共享,避免外资商业存在“搭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