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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商事仲裁以其灵活、专业、经济、保密以及国际性等优点倍受商人们的青睐和推崇,在经济贸易国际化的今天已成为最重要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完善仲裁制度,科学的构筑仲裁的司法监督机制是保障仲裁健康发展的的关键。本文选取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作为视角进行研究,通过理论探讨和对各国国内立法及国际立法的比较研究,进而分析我国现行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为此,本文共分四章展开论述:
第一章是引言部分。这一部分中,介绍了商事仲裁制度的双重属性以及我国《仲裁法》产生和发展的时代背景,初步提出了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改革方向。
第二章是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概述。首先,本文首先从仲裁的起源与发展以及我国商事仲裁现代化的历程为切入点,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和讨论了司法和仲裁制度的关系,得出司法不断扩大对于仲裁制度支持空间的结论;然后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同时对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是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比较研究。通过介绍联合国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及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主要从程序性的监督和实体监督两个方面来分析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适度监督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等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原则。
第四章是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现状与完善。我国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现状的分析包括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临时措施的决定权、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等四个方面。然后分别从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可仲裁性事项、临时措施的决定权、临时仲裁和行业仲裁、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调以及“双轨制”的改革等角度对完善我们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应当采取单轨制程序性司法监督模式,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