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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但在经济腾飞的背后,市场经济在完善过程中所产生弊病也越来越显得突出。最为明显的是,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违法活动不断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失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对此类案件提起主体的规定不够明确,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该条的出现打破了我国没有公益诉讼的制度的尴尬,但是所规定的诉讼机关中并没有将检察机关纳入提起诉讼的主体。这不仅不利于对我们国家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保护,而且也间接地放纵了此类违法行为。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资格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国内外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提出当前我国应当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该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的作用,并能为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做出积极贡献。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采用逐步深入的论述方法,从四个方面研究检察机关提起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第一部分研究有关的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经济公益诉讼概念、特征;第二部分从学理的角度对检察机关担当经济公益诉讼当事人进行适格分析,同时又详细了论证了其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从中所能汲取积极经验;第四部分从多角度对检察机关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行了大胆设计,其中包括提起经济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设计以及司法建议。通过全文的论证,我们可以得到:检察机关提起经济公益诉讼不仅有理论支撑,而且该理论支撑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同时该制度在国外也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所以检察机关提起经济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本文第五章关于制度设计和司法建议的部分,为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具有操作性强的示范指导。本文在研究中运用法学、经济学等社会学学科,从检察机关介入经济公益诉讼的模式开始深入分析,对检察机关在未来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措施进行大胆设计,这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