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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及各种社交软件的兴起与普及,起源于日本的同人作品迅速发展至全球。在传播过程中,同人作品的形式不再仅限于日本最初的动漫同人,其创作形式有了很大程度的创新,在我国也有相当数量的同人拥护者。同人作品运用原作品的人物名称、背景等特定的元素进行再创作,吸引了大批原作的粉丝。但是各国对同人作品的定性和态度并不一致,使得同人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引发一些法律纠纷,这对同人作品创作的自由和文化的发展是不利的。同人作品的界定有着严格的条件,应视具体作品而定,可分为演绎类同人作品和非演绎类同人作品,而不能简单的把其归为演绎作品。虽然其依托于原作品进行再创作,容易面临侵权的风险,但也应该看到同人创作有利的一面。同人作品的大量传播提升了原作品的知名度,丰富了文化的传播与发展,这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符合,因此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关于同人作品的认定标准,目前在国内知识产权法领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进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造成无法可依的局面。在同人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大多是同人作品与原作品权利冲突问题。由于同人作品未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使得其传播与发展一直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本文以金庸诉江南案引出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权利冲突,分析目前我国同人作品的发展情况以及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同人作品发展相对完善的日本和美国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展开论述,得出同人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适用知识产权共享协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