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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都已作了规定,只有《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采取了否定态度,这主要是基于对刑事诉讼特殊性的考虑:刑事诉讼是对人的自由和生命的限制或剥夺,必须十分谨慎,稍有疏忽,就会影响裁判的公正,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但随着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各国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绝对禁止开始动摇。人们逐渐认识到,对诉讼公正的要求中,同时也包含着对效率的追求,而且适用缺席审判制度也并非必然对被告人不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对无罪被告人其实是一种保护。目前,从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将缺席审判制度作为例外情形,予以认可,已成为普遍作法。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再次引起了我们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高度关注。本文分四大部分,共四万余字。第一部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释。其次,在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系统地考察后,总结出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缺席的情形,采取的是中止或终止等不审判的方式来处理,这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及时解决,还影响了社会稳定,降低了司法权威。最后,分析了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迫切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正当化根据。文章这部分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哲学基础,法理学基础以及社会伦理学基础三个方面论证了这一制度的正当性,为其在我国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三部分,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比较。该部分对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考察,通过详细的分析和比较,从适用范围和救济措施两方面,提练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结论性启示。第四部分,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设想。本部分从具体程序和相应的救济措施两方面对缺席审判制度作了基本的架构。在具体程序方面按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进行分别构建,对救济措施,也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大胆的设想。总而言之,本文通过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全面分析,力求选择合理的模式来构建适合我国自己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希望能借此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