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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是指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源于中世纪欧洲教会法的夫妻分居制度,经过数百年的演进,日益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焕发出勃勃生机,成为近现代一些国家和地区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分居制度之所以能够在其产生根源消失的情况下继续发展,是因为其具有存续的理论基础。从法哲学角度分析,夫妻分居制度利于法律自由价值、社会价值的实现;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夫妻分居制度符合效益标准;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夫妻分居制度适合社会道德和伦理关系的需要。在夫妻分居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有其独有的特点。从立法体例上来看,两大法系中的大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夫妻分居与离婚并行制。从形式与内容来看,大陆法系通常只设立司法分居,而英美法系在设立司法分居的基础上,也认可协议分居或事实分居。就分居程序而言,大陆法系立法一般将离婚的法定原因及诉讼程序直接应用于夫妻分居,对夫妻分居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及复杂的程序,英美法系夫妻分居程序相对简单易行。大陆法系对于夫妻分居法律效力的规定见于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全面地规定了夫妻分居后的各方面法律效力,英美法系对于夫妻分居法律效力的规定见于判例,侧重于夫妻分居后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分居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内容存在缺失,功能模糊,致使夫妻分居制度成为我国婚姻立法的空白。不但给司法实践操作造成了许多困难,更使得大量存在的事实分居现象难以得到有效规制,使配偶双方及子女权益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引起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无论从满足现实需要,还是从健全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设立夫妻分居制度在我国都确有必要。并且该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保护婚姻自由的同时避免离婚权的滥用,保护夫妻分居后各方利益尤其是弱势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夫妻分居制度的立法应符合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的宗旨。在采取夫妻分居与离婚并行的立法体例的基础上,同时设立司法分居和协议分居。对于夫妻分居原因的规定应在离婚法定理由的基础上做相应补充,将不足以引起离婚但使得夫妻双方暂时无法共同生活的原因纳入夫妻分居的法定理由当中。可以进一步细化夫妻分居的法律效力,从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大部分进行规定。夫妻分居的期限适宜采取法定分居期限与当事人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在六个月至两年间。夫妻分居的终止事由可概括为死亡、婚姻无效或撤销、和解、离婚、分居期限届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