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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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以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胎儿利益给予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并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司法实践经验。胎儿作为孕育中的“人”逐渐受到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建设先进国家法律的重视,肯定胎儿享有法律利益,渐成主流。虽然各国对胎儿问题都有所重视,但在理论上和立法上颇有争议。现代社会工业的高速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更多的风险因素。而风险因素的增加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胎儿损害赔偿案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件引发了众多法律、道德上的讨论。而在我国,在立法上仅仅规定特殊情况下胎儿的继承权是远远不够的。本文希望通过对胎儿利益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借鉴国外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和判例成果,提出立法建议,以求更好地解决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本文共三万余字,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由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引出研究胎儿利益保护问题的意义和目的以及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状况。讨论胎儿在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以及胎儿利益的概念,自古罗马时期到欧州中世纪时期以及近现代时期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状况、民法典的相关条文规定和英美法判例成果的发展过程。以历史研究的方法总结了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历史及现状。第二部分,胎儿应受保护的民事权利。介绍胎儿受侵害而依法请求赔偿的理论学说,“权利能力说”、“法益说”、“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和“请求权保护说”。详细分析比较了这几种学说的优点和缺点,认为“权利能力说”是解决胎儿利益问题的较佳途径。法律在某些情形下应赋予胎儿民事权利,并将这些民事权利明确具体化,确定胎儿的健康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和受赠与权、受抚养权、依契约受益权和诉讼方面的权利。第三部分,我国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应当选择的立法体例。我国关于胎儿保护之立法,仅有《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解决不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鉴于上述原因,建议我国采取个别保护主义立法体例。第四部分,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实现。对胎儿实施侵权的特殊性。责任归属也颇具有特殊性。胎儿受侵害致健康受损的情形、胎儿受侵害死亡的情形以及父母到底能否成为侵权主体的情形。结语部分:总结主旨,结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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