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为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惨剧,结合国外成熟的食品召回制度,我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整治力度,逐步建立了我国自己的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007年《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出台,2009年《食品安全法》公布,同年,《缺陷产品管理条例(送审稿)》也公之于众……然而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我们认识到食品召回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运作成效尚不显著,建设更为稳妥的食品安全环境,该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为了使之发挥更好的作用,本文将立足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从多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阐述。结合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的设计理念,针对我国食品召回主体过窄、缺乏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食品召回的标准宽泛,操作性不强、缺少完善的监控体系、监管模式过分依赖行政划分,难以深入监管、赔偿责任过轻、不具备完善的产品追溯系统的问题,提出了如:完善食品召回的法律制度体系、扩大食品召回主体范围、设立食品信息披露制度等七个方面的相关对策,力图争取有针对性有效用的解决中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