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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国际经济贸易正在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因此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主要手段之一的国际商事仲裁也随之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经济贸易纠纷,而一项临时措施是否有效对于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都具有重大意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2006年9月通过了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修订条款,其中修订案第17条对于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制度进行了发展扩充和完善,并且创造性地增加了“初步命令”这一制度,从而进一步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近些年来所出现的新做法和新趋势。但是对比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显然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尤其我国立法尚未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国内相当多的学者已经对于仲裁庭应当享有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而本文试从《示范法》下“初步命令”制度入手,着重分析该制度的制度设计、理论价值、立法实践以及国际社会对于它的态度,从而论述该制度所具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提出构想:如果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我国的国内法在商事仲裁领域中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我们认为应当也一并采纳《示范法》中关于“初步命令”的制度设计,赋予仲裁庭发布单方面临时措施的权力,以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出现的新发展和新问题。而我国仲裁机构在制定修改其仲裁规则时,也应当吸纳这一制度,从而使得我国的仲裁规则呈现出更大的灵活性和先进性,吸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进一步提高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程度。全文分为导言、正文两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五章。第一章对“初步命令”制度进行概述,首先介绍“初步命令”的概念、特征和作用,并指出其与临时措施的不同之处。第二章着重介绍《示范法》下“初步命令”的产生过程、各方意见、相关条文以及制度设计,指出该制度的产生实际上是与会各方意见激烈碰撞后妥协的产物,但不可否认的是“初步命令”的产生确是《示范法》下对于仲裁程序方面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第三章是对国际上关于“初步命令”制度赞成或反对意见的归纳总结,并对此进行评析,指出该制度所具有的重大实践价值。对于该制度的争论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该制度本身的争论;二是关于是否应当将发布”初步命令”的权力赋予给仲裁庭的争论。本章从这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肯定了将发布“初步命令”的权力赋予给仲裁庭的做法。第四章通过介绍2010年《仲裁规则》修订案并未采纳“初步命令”制度的原因分析,以及葡萄牙和新西兰在国内仲裁立法中采纳“初步命令”制度的立法实践,阐述国际商事仲裁中“初步命令”制度存在的方式和意义。第五章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试探《示范法》关于“初步命令”的创新对我国正在进行的仲裁立法改革和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的改革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