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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制度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系统,这个系统由司法鉴定人的资格与选任、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的制度构成。现在学术界对鉴定主体资格、选任、权利、义务等问题都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但对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则很少有专门的文章对其进行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任何法律制度的建构都必须确立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责任的规范来保证法律制度的公正施行。司法鉴定人所从事的鉴定活动虽然是科学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活动,但其本身是一种受主观性支配的有意识的取证活动。在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必然会出现错误鉴定或者过失鉴定,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从而出现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问题。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司法鉴定人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确立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对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本文拟从分析司法鉴定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阐述我国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和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借鉴两大法系有关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解析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体系建构,进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议和配套措施,以期对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建构有所帮助。全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法律地位、现存问题以及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进行分析。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活动中的核心主体。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技能以及思想素质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保障诉讼活动、准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利益等都有着重大影响。我国司法鉴定人的诉讼地位比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地位高,比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地位低,基本上体现了科学性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人制度立法欠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全、不充分,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尚未形成系统,鉴定主体结构还不够明确,司法鉴定的组织规则与活动也不完整、规范。其主要存在司法鉴定人刑事责任适用条件过于严格、缺乏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立法冲突以及责任主体制度等方面的缺陷。这些问题亟须在今后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相关立法中予以完善。第二部分主要是在法理层面对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在分析两大法系关于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现状的基础上,找出可以为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体系提供借鉴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完善我国的鉴定制度时,不但要形成责任机制,还必须形成发现鉴定结论漏洞的质疑机制。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依法追究、责任自负和程序公正的原则,其价值目标在于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来强化司法鉴定人的义务观念和责任感,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进而保障司法鉴定工作公正、高效等价值的实现。笔者还就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追究范围和构成要件做了较为详尽的论述,进而明确了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抗辩事由和免责情形。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分析、论证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一,明确了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应该注意的原则性问题;第二,明确了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的具体建议;第三,明确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之所以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最根本的原因是立法滞后,不能适应需要。然而,我国目前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上位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制度都还不健全,在现有条件下制定统一司法鉴定人管理法的时机还不成熟。现阶段,应该分别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中针对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相关的问题进行立法完善,同时注意彼此的相互照应和关联,待到各个法律部门有关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规定都逐渐成熟、一致时,再统一制定司法鉴定人管理法,才能彻底地解决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问题。笔者试图建构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体系,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建议在立法上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从而规范整个司法鉴定制度,推动司法鉴定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四部分是对建立我国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制度相关配套措施的论述。在完善司法鉴定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为了减轻司法鉴定人的执业风险,也使因错误鉴定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应借鉴注册会计师、医师、律师等高风险职业的通常做法,建立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保险和执业互济制度。从司法鉴定的性质来说,无论是侦查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专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还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都是诉讼活动,对这一诉讼活动的监督,应形成一个多层次、多侧面、多角度的监督网络体系。其监督包括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