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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无论是诉讼方式还是仲裁方式都是构成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制度作为解决矛盾的一种私力救济手段以其特有的效果为社会所接受与发展。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根基,在传统的对仲裁协议的界定中,契约性是仲裁程序启动的初始动力,正是受传统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思维方式的束缚,在经济交往瞬息万变的现代生活中,原本灵活、高效的仲裁方式无法在解决纠纷争议时体现其优势,反而因为仲裁协议无法向协议外的他方延伸,而造成诉讼压力空前,诉讼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使得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得不到有效保障,更不能体现公正高效的立法本意。如何使得仲裁方式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应该从对仲裁制度的基础---仲裁协议着手来分析。扩张仲裁协议的效力,使仲裁协议的约束力除开对签订协议的各方当事人有效以外,还应该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中与合同相关的当事人扩张,使原本就应在同一纠纷解决机制中处理的案件不会因为法律规范的不健全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为了阐述这一问题,本文先从仲裁制度本身入手,系统的分析了仲裁协议作为仲裁制度根基的本质性问题,再从冲破传统仲裁契约精神的角度结合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基础理论,得出扩张仲裁协议效力对于实现宪政制度的积极作用:社会效率快速提升、人民主权合理行使、社会秩序稳定和谐。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分析仲裁制度与宪政体系的重要关系。主要包括对仲裁制度与仲裁协议的概述以及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说的界定。结合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背景、理论基础与实践操作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说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是具体谈到宪政价值是如何在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中的得以体现。首先在司法权利的合理配置上,有利于提升社会效率,符合权利合理配置的宪政精神;其次在合法利益的有效保障上,有利于人民主权的行使,以及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再次在依法治国的环境中,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与社会秩序的有效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