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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近代学派的整个理论体系据以展开的窗口,在刑事近代学派批判刑事古典学派,推动刑法理论变革的过程中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人身危险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从排斥到引进再到近年来其在刑事研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一个令人欣喜的过程,但是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其在运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难。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人身危险性的研究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刑法条文中还没有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直接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只是在很有限的范围内的运用人身危险性理论,使这一理论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同样在刑法理论界,人身危险性的概念范畴、人身危险性如何科学的测定,以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很大的争议。这些都严重阻碍着人身危险性理论在我国的研究及司法运用的开展。从实践来看,虽然之前人身危险理论被乱用滥用,致使人权遭受严重践踏,造成了人类历史上巨大的灾难。经过了对其讳莫如深的远离,现在世界各国已经认识到了人身危险性理论的重要作用,并把人身危险性作为重要的理论加以研究并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利用。笔者首先立足于中国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的现状,在回溯人身危险性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人身危险性的概念范畴、特征进行界定。并试图通过厘清人身危险性的评判标准,引入科学的评判依据,来使人身危险性的判定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信服性。随后,笔者在对人身危险性理论在我国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人身危险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应然地位和作用,即人身危险理论在定罪过程中的出罪、入罪功能和其在量刑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作用。当然,主张人身危险性理论是定罪量刑唯一尺度的看法,也是笔者所不赞成的。最后,笔者探讨了保安处分,并期望以这一制度的合理构建来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有所帮助,有所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