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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住宅向高层化的发展,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越来越频繁地发生,我国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面的立法空白逐渐显现出来,尽快确立高空抛物责任尤为必要。本文首先通过一个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例介绍,引出对这一类法律关系的探讨。 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理论界众说纷纭的观点和司法实务界不同裁决结果,同时介绍了国外致害人不明的“市场份额原则”判例,最后阐明这些观点的可取和不足之处。 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确立。主要从高空抛物侵权案的可诉性、高空抛物的法律特征、确立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成立的规则三个方面论述了通过司法途径救济高空抛致人的损害的可行性。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与物件致人的损害、及其它类型的侵权本质特征的比较,分析了高空抛物案件的实质特征,指出在工业、科技文明发展到今天,从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本位角度,从公平原则出发,通过拓展特殊侵权的范围、放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在这一部分中重点分析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适用替代责任原则及在民法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适用因果关系进行推定的正当性,从而确立了赔偿义务主体及它们之间责任的分担:基于力求公平及分担损失的观念,指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区分所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按房屋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安全保障的义务和权利义务一致性的理由,高层建筑所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也简要阐述了基于过错推定的原因,允许责任主体通过自证进行免责的观点。 高空抛物的损害赔偿由于致害人不明的特殊性,目前还没有形成对这一不义行为进行追究的成熟理论和有效机制。因此笔者在论文最后一部分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一是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对特殊侵权行为进行扩张解释以解燃眉之急;二是司法实践积累成熟后,在《侵权法》中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专门规定,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三是从长远规划来讲,要借鉴国外相关的先进经验,对该类问题进行多层次的行政立法,建立社会救济、保险等分担风险机制,让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