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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广东省高院对“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一经公布便引起了我国反垄断法学者的广泛讨论。讨论主要集中在法院应当如何界定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市场。按照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相关市场界定是证明企业在该产品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条件。然而,实践证明,我国在界定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市场时面临诸多困境,主要原因在于反垄断法规定不完善及产品具有特殊性。具体而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原则缺失,界定方法不明确以及证据规则不完善等问题。另外,互联网即时通讯的双边市场特点、价格结构非对称性特点颠覆了传统的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理论,使用全球性特点增大了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难度。本文按照以下逻辑思路进行研究。首先对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理论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通过反垄断实践分别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的原因。在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后,从反垄断法规定层面以及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思路。文章除了引言、结语外,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理论。主要阐述了互联网即时通讯的概念及具有的双边市场性、价格结构非对称性、使用全球性等特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即时通讯的竞争现状予以分析,得出具有垄断趋势的结论。随后,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相关市场概念及其在反垄断案件中的重要意义予以说明,在此基础上引入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市场界定内涵。在界定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市场时需同时考虑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第二部分: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市场界定的难题。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对相关市场界定有所规定,但规定本身存在缺乏原则指引、方法介绍和证据规则等问题。此外,在对互联网即时通讯的特点进行研究之后发现,其所具有的双边市场性及价格结构非对称性特点对相关商品市场界定带来了挑战,使用全球性特点给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增加了难度。第三部分: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市场界定的完善。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措施。其一,针对反垄断法规定不足,提出制定以“相对合理原则”、“宁宽勿窄原则”、“满足用户合理认知原则”为主的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原则,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中补充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产品性能测试法、盈利模式测试法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将用户、企业及相关专业协会的观点、用户使用偏好以及用户基本需求特征等辅助证据规定到相关法律文件中。其二,在界定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商品市场时,结合双边市场性特点、价格结构非对称性特点,提出以垄断行为出现的市场为界定市场,选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法为主、盈利模式测试法为辅的界定方法。其三,在界定互联网即时通讯相关地域市场时,即使其具有使用全球性特点,但具有地理意义仍然是重要前提。在此基础上,重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及国内外相关司法判例的参考意义,界定出科学合理的相关地域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