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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在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这一事件成为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伟大里程碑,将对中国的人权事业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而这一具有深远意义的举动也使得诉权规定在宪法上的这一空白更加明显,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虽然为公民设立了诸多实体权利,但是对于保障其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相应救济的程序性诉权,却没有做出明文规定。诉权是公民实体性权利遭受侵害时所诉诸的救济权,如果缺乏这种救济权,则实体性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宪法在这一权利内容规定上的缺失,是导致目前我国诉权发展困境的根源,只有将诉权宪法化,建立宪法诉权制度,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本文在借鉴传统的民诉诉权理论的基础上,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中,提出宪法诉权的概念,并在人权保护的大环境下来透视诉权入宪的应然与实然之所在。本文通过对宪法诉权的应有之义的界定着手,诠释了诉权同宪法基本权利、人权以及诉讼权利等相关权利的关系,指出宪法诉权其实就是一种人权,是一种在我国尚未宪法化的公民权和程序性救济权,虽然现存的三大诉讼法对公民诉权的规定比较具体,但在根本大法中规定宪法诉权要比诉讼法等基本法规定的诉权更具有概括性、指导性和保障性,其意义也更为重大:一方面通过宪法的权威性将诉权的保护上升一个层次,可以强化三大诉讼法的立法根基;另一方面也能够补充三大诉讼法无法穷尽的权利救济,从而更有利于保障诉权价值功能的实现。在我国,鉴于人权保护和诉权的独特价值功能,有必要推动我国诉权宪法化改革。目前我国普通法对诉权的保障力度不够和以私权利制衡国家公权力的需要决定了诉权入宪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实现诉权宪法化将有利于推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有助于依法行政;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也有助于整个人权状况的改善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全面发展。本文在最后一章还通过考证不同法系国家诉权宪法化的立法与实践,剖析了我国目前诉权宪法保障存在的缺陷及成因,并力求从公权力的制约和私权利保护之间来寻求一条解决诉权入宪的正确路径,对具体修宪文本提出了个人建言,并认为宪法诉讼是最适合诉权入宪后救济宪法诉权的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