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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性质和处罚根据研究是国外刑法学界尤其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刑法体系国家刑法学者所热衷讨论的问题。我国大陆刑法学界自五柳村教授等刑法学家提出教唆犯二重性说以来,在教唆犯的性质与处罚根据上也开始进行热烈讨论。总览目前学界所出成果,在教唆犯的性质和处罚根据上虽然观点林立,但并不深入。于此,笔者寻探检讨之。本文行文5万余字,由三章内容构成。文章第一章为教唆犯概述,主要运用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阐述了教唆犯理论在国内外的历史流变,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教唆犯的概念,论述教唆犯成立的四大条件:教唆对象、教唆行为、教唆故意和被教唆者实行犯罪。文章第二章从德日刑法理论关于教唆犯从属性说与独立性说的理论缘起,以及现在独立性说的式微,得出了从属性说通化的合理性。针对我国教唆犯属性之争,我国教唆犯独立性说和二重性说在立论根基、论证过程、所得出的逻辑结论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而教唆犯实行从属性说恰好在立论根基上符合客观主义刑法立场的要求,在论证过程上将客观主义刑法立场一以贯之,在逻辑结论上不会导致轻罪重罚或不当扩大和缩小处罚等处罚不公的现象。同时,根据实质解释,我国刑法第29条完全可以为教唆犯从属性说找到立法根据。文章第三章首先分析教唆犯处罚根据的研究现状,明确我国引入德国、日本刑法理论中教唆犯处罚根据相关理论进行探讨的必要性。然后分析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与因果共犯论以及因果共犯论内部的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混合惹起说。通过比较得出,结果无价值论型的混合惹起说具有妥当性,在基本立场上符合客观主义刑法的要求,在如教唆他人杀害自己而未遂等特殊案例上所得出的结论也最为合理。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考虑,结果无价值论型的混合惹起说更符合我国的立法要求,更能有效指导我国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