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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的并购交易特别是跨国并购迅猛发展。处在经济高速发展中的我国,也经历着这轮新的并购浪潮。特别是近两年,如凯雷资本收购徐工集团、法国炊具巨头SEB收购苏泊尔、国美收购永乐并接管大中等在境内发生的大型并购案逐渐增多,引发了各界关于反垄断问题的关注。笔者在欣喜于民众反垄断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也在更深入地思考一个问题:在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中,是否可以创设一种机制,一方面使企业合并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又可以消除对大型合并的垄断疑虑,维护有效的竞争秩序,实现规模经济与市场竞争的“双赢”?这便是本文试图进行探求的目的所在。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各国反垄断法普遍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企业合并实施合并控制。在第一章中,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合并、资产剥离和管制合并后的企业行为等。而其中,在欧美反垄断法的实践中,作为典型的结构性补救措施,资产剥离是企业合并控制措施中最常用、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为了有效消除反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批准企业合并的同时,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剥离部分资产给非关联的第三方。通过第三方运营该剥离资产,维持相关市场竞争者的数量,恢复市场的竞争水平。由于资产剥离措施一方面可以迅速恢复市场结构,足以消除非严重性的合并的反竞争效果,另一方面也不会像禁止合并措施那么严厉和僵硬,在保证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可以促进企业合并的实施,因此笔者在本文第二章中确定了资产剥离制度正是笔者本文所探求的一种合并控制的机制。在此基础上,为了充分发挥资产剥离对市场竞争的补救作用,本文的第三章进一步讨论了确保一项资产剥离有效发挥作用的几个重要因素,特别指出保持剥离资产的商业生命力是实施资产剥离制度的核心。由于资产剥离措施在保护竞争和促进合并方面的双重作用,资产剥离措施对于我国在有效竞争的市场得到维护的条件下,加快产业升级步伐,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已经于去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并且确立了附条件的合并形式,这为资产剥离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奠定了法律基础。于是在阐述了我国应用资产剥离措施的战略意义后,笔者在第四章中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应用资产剥离措施的条件和局限性,并提出了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促进资产剥离制度在我国的应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