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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兼具人资两合性的特点,由于其股东数量较少、企业经营规模较小,受到了众多中小企业者的喜爱。但正是由于人合性的特点,使得股东之间难免会发生矛盾、冲突。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对维持公司正常运营、解决股东间的矛盾纠纷、保护守信股东的利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2011年2月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股东除名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内容上过于简单,存在着对除名的事由过于严格、没有将除名决议的表决方式进行明确等问题,致使该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急需对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完善,笔者立足司法实践,通过无讼案例网搜集了大量与该制度相关联的案例,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本文总共分以下四个部分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一部分,“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内涵”。本章从概述、与其他制度的区分以及基础理论三个方面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首先阐述了学者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定义,并从中归纳,提取学者观点的共性,继而得出了股东除名的含义。其次,论述了该制度的特征,即除名事由的特殊性、强制性、程序性、除名后果的严重性与绝对性四大特征。再次,阐述了股东除名和司法解散、股权转让、股东失权的区别。最后,以有限公司人合性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和股东忠实义务理论为切入点,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第二部分,“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现状剖析”。本章首先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阐述了股东除名制度的现状,详细的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即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程序可操作性不强等。其次,归纳总结了2012年-2018年10月所有关于股东除名的司法案例,从审判程序、除名案由、裁判区域、意定除名事由的效力四个角度,剖析了股东除名制度的司法现状。第三部分,“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存在的问题”。本章节从该制度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进行了系统的论证。首先,从案例归纳总结出了股东除名制度实体要件尚待完善的方面:即权利主体不明、已规定除名事由过于狭隘、意定事由未被授权、除名后的法律后果不完善。其次,从法院裁判的案例中归纳出该制度在程序要件中的不足,包括除名程序的选择、除名决议的表决规则、前置程序不规范、拟除名股东的表决权是否应当受限以及除名决议生效时间不明。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建议”。本章依照有限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在实体、程序要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实体要件层面:1.享有除名权的主体应当为公司,由股东会以除名决议的方式作出。2.除名事由应进行完善:法定除名事由应包含股东发生了违反出资义务、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竞业禁止等行为;意定除名事由应涵盖股东健康、财产等个人因素和违反法定事由之外的其他行为。3.对除名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完善:即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除名股东的股份按照股东购买、第三人购买、注册资本减资的顺位进行处置;赋予被除名股东救济的权利;完善债权人对除名决议的知情、申诉权利。在程序要件层面:1.明确股东除名程序应当采用“股东会除名决议或者除名之诉”的平行模式。2.明确除名前置程序:合理期间应规定为1-2个月;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催告;催告到达被除名股东可控范围即生效。3.明确除名决议的表决规则:排除除名股东的表决权;明确除名决议的表决规则、比例,即采用人数多数决、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决;4.明确除名决议的生效时间:在一般情形下,除名决议到达被除名股东可控范围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