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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潮,市场也开始呈现区域化和一体化趋势,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日益激烈的竞争。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由于其法定垄断的特性,已成为企业立足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更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这种竞争环境中,企业面对快速的技术发明和不断缩短的产品市场周期,再加之专利实施之间的依赖关系错综复杂,专利实施成本大幅增加,企业更多地开始思考如何实现专利的共享并降低开发研究的成本,专利联营正是此种情况下的最佳选择。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专利联营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作为竞争战略的组成部分。但是知识产权由于自身独占和排他性特征,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是合法的垄断权,所以专利联营也并不当然违反反垄断法。世界发达国家对专利联营同时存在促进和限制市场竞争的两面性影响认识较为深刻,各国针对企业自主联合改变市场竞争的结构,威胁自由竞争的行为,都在其反垄断性质的法规中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本文首先从专利联营在降低交易成本、加强专利互补性、减少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入手,对专利联营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其次从专利联营的特点、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和具体行为等方面,对专利联营中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成因进行了详尽分析,并通过对专利联营中垄断行为的界定及表现形式的分析,说明了专利联营的具体表现;再次,详细介绍了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等专利联营规制法律的具体内容,在分析相关立法利弊及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比较各国在规制上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最后,分析了我国规制专利联营垄断行为的必要性,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关于专利联营规制内容进行了列举,并结合我国当前专利联营现状,对下一步专利联营中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