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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是各个国家公司性立法中确定的解决公司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允许公司在特定的情形下对符合条件的股东加以除名,有利于保护公司团体及其他股东个人的合法权益,在维持公司的有效存续的同时,降低救济成本和对外部的影响。我国《公司法》目前尚未规定股东除名制度,其相关规则主要来源于2011年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该文件的具体规定中,股东除名被严格定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框架下,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没有被提及。本文以我国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为依据,主要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分析其原理并考察其实践。具体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从起源上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以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构建基础,以承担无限责任性质的企业的成员除名制度为规则设计蓝本。从特征上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确定了公司的股东除名权这样一种新型权利,并赋予其惩罚性的特征。从制度对比的角度上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与其他权利救济措施均具有解决公司内部矛盾、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功能,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前者尚有后者不具备的特有优势,如主动性强、更加公平、更为经济等。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讲,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存在规则上的严重缺失,对商事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官的司法裁判都造成了相当大的阻碍。综合上诉情况,本文从理论基础和具体适用两个层面展开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厘清该制度的原理,保障其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