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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开始进入高速城市化的阶段,这一阶段突出了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农民问题,这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由城市化引起,又在某一阶段会阻碍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解决好城市化中的农民问题,不仅是为高速发展的城市化消除障碍,更能使得城市化具备高质量。这也符合了党和政府一直将农民问题作为我国首要问题的政策、方针。农民问题的表现从表面上看纷繁复杂,如土地流失、生活保障问题、进城务工农民等,看似难以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法。而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将其归结到权利问题上去,正是因为农民权利保护的不到位,才会在城镇化中出现种种农民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从权利角度去解决农民问题。本文希望借助文化多样性理论,试图从权利角度分析对农民权利的保护,通过文化多样性理论的指导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本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其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从文化多样性理论的基本概念及其发展入手,介绍了文化多样性理论的概念定义。指出了文化多样性理论用来衡量农民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以区域法治为法治工具,通过区域法治落实文化多样性理论对农民权利的法律保护。第二部分是列举了文化多样性认为农民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缺失问题。接着由农民权利缺失问题及衡量农民权利保护的原则提出文化多样性对完善农民权利保护问题的理论认识。文章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农民权利保护的法律措施,介绍了国外区域法治这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通过保护传统村落与传统技艺等来落实农民选择权、发展权、补偿权等权利,并提出建立、健全保护农民权利的法律体系,落实农民权利,防止法律对其的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