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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民营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具影响力的词汇之一,其研究与发展改变了公共行政的轮廓,也撼动了世界各国传统行政法的根基。公共行政民营化作为公共行政改革的产物,是对行政国家下“政府失灵”的反思,是对政府职能的调整与检讨,从英国受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的撒切尔政府的民营化开始,如今民营化已经成为席卷世界的滚滚洪流,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许多国家已经在推行民营化,而更多的国家正在考虑实施。我国三十多年来的不断放松管制、调整政府职能的改革开放过程,其实就是对民营化的渐进实施。这场“政府瘦身、市场回归”的运动,意味着政府公权力的退缩和私人主体进入到公共事务领域,其在提高政府效能的同时,也带来了有失社会公正、引发社会风险等许多法律问题。这些都迫切需要行政法做出回应,要求其建构能够支持民营化良性运行的制度支持,从而能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完成行政法自身的改进与更新。本文从此出发进行了初步研究。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基本理论。这一章主要分为两部分:首先,主要概述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涵义、特征、类型与实施方式;接着,探讨了公共行政民营化不同学科领域的理论观点,分析了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正当性,同时还介绍了民营化的法律规制的一般问题。第二章是介绍和分析国内外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状况。第一部分别对英国、美国、德国、俄罗斯四国民营化的状况和法律规制进行介绍,范围涉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第二部分对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及法律规制的发展和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我国民营化的历史发展、原因、发展趋势以及意义。第三章是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规制的法理分析。本章主要评析民营化的价值衡量、功能定位以及路径选择。由此得出,民营化不仅有其正当性基础,而且实施民营化的方法也有很大的规律可行,其中契约形式是民营化的核心手段。契约的大量使用,要求必须对民营化进行规制,方可实现民营化的最初的功能定位和最终的目标。第四章是针对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规制问题的分析。本章在分析了我国民营化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分别从边界确定、规制机构以及司法审查方面提出了行政法应做出回应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建构民营化良好运行的制度的改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