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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自然资源,而且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潜力。国家就是国民,每个国家为了合理使用开发矿产资源,都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去调整国家和商人之间的合法利益。中蒙两国是永久的领国,在两国间、国民及商人之间的政治、经济贸易等多方面的合作关系下,在各类领域内法律法规不断发展而得到了重要的的成就。尤其是外商对矿产资源领域的参与是很重要的领域之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会带来巨大成就,探明一大批矿产资源,构造比较完善的矿产品供应体系,为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把合理稳定发展确定为国家战略,把保护资源作为国家发展战略重要内容。从2000年起,中国政府鼓励勘查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矿产资源(特别是西部地区的优厚矿产资源)提高国内矿产品的供应能力。同时,引进外资和技术开发中国矿产资源,用国外市场与国外矿产资源发展中国矿山企业和矿产使其进入国际市场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策。中国官方认为,国外矿业公司进入中国、中国矿山企业走向世界、实现各国资源互补,对推进世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共同繁荣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蒙古国矿产资源丰富且是中国近邻,目前已经成为中国矿山企业投资的重要目的国之一。近四年来,蒙古国政府出台了新的矿业法和税法,矿业管理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深入了解其新的投资法律有助于两国矿业领域合作的进一步开展。为了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制定关于引进外资的基本原则、外资的法律地位并且加以鼓励、保护与限制措施等法律规范,颁布了外国投资法。本文着重从制度层面分析两国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有关制度,即从中蒙对外投资者的矿业领域方面法律体系及矿业权制度、矿业权主体、矿业权取得和矿业权转让等方面以法律制度进行比较而提出观点,并试图找出不同点且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对中蒙矿业领域内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借鉴中国矿业法中的先进之处,并完善蒙古矿业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