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问题研究

来源 :郑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267688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为犯的概念最早是由大陆法系学者提出并运用的,而且是把行为犯和结果犯这两个概念作为对应的范畴加以研究的;国内对行为犯的研究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研究视角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也是和结果犯作为对应的范畴进行研究的。这几十年来,行为犯作为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尽管经常为广大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所使用,但其概念、特征以及与相关范畴的关系如何,理论界却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有关行为犯的著作也是鲜有。因此,对其就难免存在着不少模糊、矛盾甚至是错误的认识。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对行为犯进行逐步推进的论述,力图在博采众议的基础上,并尽己所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观点和意见。行为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作为犯罪就肯定有行为的存在,因此,研究行为犯的前提就是明确行为的含义。大陆法系关于行为提出了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四种学说,其中因果行为论中的“有意行为说”科学的解释了行为并且成为行为理论的通说。我国刑法理论对行为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的,行为可以分为最广义、广义和狭义的行为。有意行为说和我国狭义上的行为是一致的:行为是在人主观意志支配下表现出来的客观上的身体外在物理动静,是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大陆法系关于行为的违法性本质提出了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理论。法益侵害说目前已经成为通说,在法益侵害说的前提下,行为犯的违法性本质在于行为无价值,即行为本身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至于是否出现危害结果在所不问。继而提出行为犯的概念:行为犯指的是不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为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罪名犯罪构成的规定,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宣告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有其自己的特征,首先主观罪过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其次行为犯中的危害结果具有或然性和附属性,第三,行为犯中的行为表现方式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同样属于犯罪类型的结果犯、举动犯、危险犯与行为犯都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结果犯和行为犯是相互对应的一对概念,其区分标准是犯罪既遂是否必须以危害结果的出现为必要;举动犯是行为犯的下位概念,不同的是举动犯是行为一着手实行即告既遂,行为犯(过程犯)是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宣告既遂;危险犯属于结果犯的下位概念,其与行为犯的区别在于危险犯不仅需要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而且还要求有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
其他文献
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地区域合作蓬勃发展,区域一体化成为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的重要特征。中日韩三国作为东亚地区举足轻重的国家,在经济、政治、安全、外交、文化上具有很多共
人类总是期望生活在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在现代社会维护法的安定性是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然而现代社会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基于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行政程序重新进行
过失危险理论认为,在危险领域出现严重危险状态时,就有必要启动刑法,将刑法的规制防线前移到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的阶段,以便通过积极的刑罚预防,使刑法规范的不可破坏性得以维
侦查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之一。司法实践中,起诉和审判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侦查的结果,基本上大多数的有罪判决率是靠强有力的侦查来维系的。起诉和审判只是对侦查的
金融隐私权即金融信息权主要体现为信息持有者(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其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与传统的隐私权不同的是,
规范政府机构的设立,是合法合理行政的前提性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本文从省级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概念界定着手,讨论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明确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在不受污染和破坏的环境里生存的权利,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知情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得与法律赋予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