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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5年5月“千股跌停”、“千股停牌”到2016年初“股市熔断”的产生,使管理层不得不对证券市场的运行加以关注。2016年新上任的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以铁腕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了“刮骨疗毒”式的改革,取消“熔断机制”、疏导IPO“堰塞湖”、严厉打击证券犯罪,逐步将虚拟经济引导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国证券市场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之变革。然而,严厉的法律监管却始终无法吓退逐利的投机者们,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依然有一部分人员会铤而走险,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远有“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近有“私募一哥徐翔案”。证券市场发展日新月异,操纵方式层出不穷,手法更加隐蔽。由于操纵现象对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具有较大杀伤力,严重扭曲证券价格,不能为政府实施有效调控提供合理的依据与真实的指标,导致社会资源不能够实现有效配置,甚至可能会引发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及实体经济的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最终破坏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据此,本文从证券操纵行为与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提出了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我国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投资者保护机制,应当将核心落实在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上,形成四个层次的保障机制。第一,从实践运用的角度完善证券反操纵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借鉴域外的成功经验,逐渐树立起高瞻远瞩的立法眼光,切切实实制定一部能够与时俱进、长期沿用的证券法律,并在证券法律中明确提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此,即使某些操纵手段并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载明,执法者依然能够套用统一标准来认定操纵行为,不至于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同时尽快出台配合新《证券法》的相关实施法律细则,以解决各规定间的矛盾冲突。加大处罚力度,降低“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罪”的认定门槛,提高犯罪成本;第二,从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证券监管制度建设,明确证券监管目标,树立起防范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广大普通投资者利益的新监管目标,并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中国证监会需要强化监管职能,不仅要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还需要强化对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改进监控措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发挥事前防范作用、引入第三方听证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等,提高防范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监管能力;第三,树立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信用观念和责任担当意识,从树立理念、专业培训、建立档案、强化监管等四个方面帮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一套系统、全面的诚信制度体系。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专业机构,不仅拥有为上市企业解决专业问题和辅导企业做好上市功课的责任,也是把控上市大门,为资本市场的“买方”发掘优质企业的“看门人”,故而,其执业行为应该建立在专业、守信、公正的基础之上,有效发挥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第四,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通过完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使得投资者能够“申诉有门、索赔有路”,建立多渠道、立体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依靠行政和解与仲裁调解的方式提高投资者维权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同时着力推动投资者保护体系建设,做好顶层设计,建立起投资者保护机构,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切实保护好证券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