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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是三代中承前启后的重要朝代,其统治方式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围绕西周的国家结构作了大量的讨论,为西周史研究奠定了学术基础。但关于西周的国家形式,过去提出的专制集权国家说、城邦联盟说等各种观点,都存在着一些理论上的缺陷。借鉴德国学者罗曼·赫尔佐克关于世界早期国家形成的另一种理论模式———贵族国家说,深入分析有关西周历史的考古和文献资料,可以对此问题的探索提供一种新的思路。西周国家结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一邦统领众邦。这种结构有很深的历史渊源,早在先周时期“窜于戎狄”的游居时代,周族便与附近的戎狄部族结成了较为松散的贵族国家联盟。自公亶父建周邦于岐邑,周人加入了商朝统一贵族国家,成为了商朝国家的的一个贵族统治单元。但灭商之前周人在臣服于商王的同时,逐渐与周围小邦形成了商王朝之下的一个地区性贵族统治单元联合体,这个联合体就是后来西周国家的基础。西周建立之后,周邦既是一个对本土进行统治的独立的贵族统治单元,又是一个代表中央政权而凌驾于众邦之上、以贵族国家作为统治形式的早期统一国家。“周邦”一词不仅可以表示林立万邦中的一邦,而且可以用来涵盖当时所谓的“天下四方”。这个贵族国家能够统一主要依赖的是宗主国周邦的强大。一方面周邦的实力远强于四方诸侯,另一方面周王对周邦内部能够进行有效统治。到了两周之际因内忧外患,周邦的岐周与宗周周之地沦丧,而成周地区的一些采邑纷纷脱离周邦成为实质上的诸侯国,从此周朝统一国家形式上虽仍存在,但实质上已经解体,分裂为各自为政的众多国家。西周国家虽然是由周邦与庶邦组成的的联合体,但本质上讲仍是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统一贵族国家。一方面当时人们在观念上普遍承认周王对“天下四方”的地理整体拥有主权,另一方面周朝的政令能在包括四方诸侯国的区域内统一施行。西周作为统一国家其表现形式是周邦与四方庶邦的主从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首先在庶邦对周邦在政治上要表示效忠与服从,具体表现为要按时朝觐周王、参加周王朝召集的会同、接受周王朝的监督与考察以及永远尊奉“王命”,在军事上庶邦要服从周邦对它的支配,在经济上庶邦有向周邦缴纳贡赋的义务。这些都是西周作为统一国家最具说服力的证明。西周国家也是按照一定层级结构的行政区划来进行治理和统治的。周邦作为一个整体单元与周邦外的各诸侯国为国家一级政区,周邦内的贵族采邑,诸侯国内的卿大夫采邑为西周国家的二级政区。其中有些大的诸侯国内有一些附庸小邦虽然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但仍是诸侯国的组成部分,也当视为诸侯国内的下一级政区,即西周国家的二级政区。而有管理机构的小邑是西周国家的基层政区。西周是以四方诸侯附庸于周邦来维持国家统一的,这种统治背后的力量必然有国家存在的正当性来支持。同理,诸侯国甚至诸侯国的附庸或卿大夫在自己封邑的统治权也因其有正当性才得以稳固与绵延。这种正当性一方面表现为统治权的合法性,如西周王权的法理依据是获得天命与德,诸侯统治权的法理依据是王命与德,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行为要符合当时的伦理期待,能够完成防御外来危险、关怀民众生存、保障统治秩序等国家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