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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使得各国之间的投资和贸易往来大幅增长,由此产生的各种国际商事纠纷亦不断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以其专业、便捷等优势,受到了国际商贸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已经逐渐发展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实践中,面对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国际商贸当事人为及时有效的避免争议财产转移、重要证据灭失、保障最终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都希望能够通过一套高效、便捷的临时救济程序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实践中国际商事仲裁庭的组成可能耗费几周甚至几个月的时间,而各国仲裁机构规则又缺乏关于仲裁庭组成之前仲裁机构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和程序的明确规定。因此,一旦纠纷发生,不少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仍旧会选择在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发布临时救济措施,而这无疑与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的初衷相违背。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许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近年来相继修改其仲裁规则,增加了“紧急仲裁员制度”的相关程序规定,正式赋予了紧急仲裁员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发布其认为必要的紧急救济措施的权力。该制度的出现有效的弥补了当前仲裁庭在临时救济方面的不足,为完善仲裁机制,更加及时、全面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整套的制度保障。然而,实践中面临的紧急仲裁员所做的裁定不能及于第三方、紧急情况的认定标准以及紧急裁定的执行等问题也考验着这一新兴制度。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比较2009年《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以下简称《《AAA2009规则》)、2010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简称《《SCC2010规则》)、2010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SIAC2010规则》)、2012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ICC2012规则》)、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HKIAC2013规则》)以及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规则》)和201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CIETAC2015规则》)有关紧急仲裁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分四章对紧急仲裁员制度做了一个系统的介绍。第一章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概念、特点以及紧急仲裁员制度的产生、发展两个方面对紧急仲裁员制度做一个概述;第二章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适用模式、紧急仲裁员的指定以及紧急仲裁员的权限三个方面具体论述了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运行模式;第三章围绕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措施的执行问题对紧急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一定的思考;第四章介绍我国紧急仲裁员制度的发展现状并对未来发展作以展望。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引发大家对于这一新兴制度更多的关注和思考。